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旗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66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9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旗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6幢13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旗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旗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汤 娜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