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丰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3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丰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丰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40257.4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