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1993号
原告: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胜利大道86号城市理想1-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6117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乙,四川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高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高桥镇高桥村一、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6DD84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高磷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