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968号之一
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开发区珠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75680H。
法定代表人:吴宝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86002B。
法定代表人:邱杰,总经理。
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5元,减半收取881.75元,由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美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永城
书 记 员 李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