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初89号
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松柏,男,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龙湖御景2#楼1305号。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于2021年9月13日以(2021)豫1603民初3001号之二民事裁定的形式向本院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属淮阳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经审核后才能决定是否同意由自己审理。而淮阳区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径行向本院移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也混淆了移送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性质,程序违法,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不符合本院一审管辖的条件,也不存在必须与本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淮阳区人民法院以(2021)豫1603民初300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提级审理,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300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不同意本案由本院提级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廷军
审 判 员 刘 凯
审 判 员 张子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王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