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7900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灿芩,福建谕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张心知,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9元,减半收取计296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长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宗华
书 记 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