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透堡镇陇柄村建新路24号。 上诉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皓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程置业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2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82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皓程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应以合同金额和主张退还的工程款及利息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皓程置业公司的起诉解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的合同金额为1.11亿元(实际结算价超2亿,其拟提起反诉),诉讼标的额应为合同金额加上请求的工程款及利息6,600万元总计1.77亿元,已超过1亿元,而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应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皓程置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皓程置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鑫宏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鑫宏扬公司及***返还31,823,017.67元超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标的额并未达到本院的管辖标准。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鑫宏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