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2***号
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山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34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860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