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111执21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86002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287号院6号楼3门1层3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5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4年7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287号6幢30102室[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434945号],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产就权属问题,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自2026年2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1500元(保留1500元生活费),并向甘肃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对享有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2025)甘01民终4680号]。鉴于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执行标的,故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111民初100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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