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416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建,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48号中建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蒋盛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清灵石国有林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灵石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义堂,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林达,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榕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树王公司)、福建省福清灵石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灵石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榕树王公司、灵石林场提出的抗辩理由确定,本案与本院同日受理的(2019)闽0181民初4163号一案的主体相同,且皆系***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向涉案工程的发包人灵石林场、总承包人榕树王公司主张支付工程价款而引发的纠纷,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本案应依法并入本院(2019)闽0181民初4163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闽0181民初416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严昌辉
人民陪审员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田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