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8420号
原告:辽宁际晨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冠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张斌,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
原告辽宁际晨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