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8420号之二
申请人:辽宁际晨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冠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张斌,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
沈阳辽宁际晨板业有限公司诉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84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2332元的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际晨板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