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8420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际晨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冠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张斌,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1092332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9233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2332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际晨板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1年7月6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