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仕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9民初2869号
原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杰(特别授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仕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仕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且国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保全费1961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四川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且国治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