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37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永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仁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310,0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5,52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35,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