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3民初1231号
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才,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男,职务:董事长。
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动向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故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9元,减半收取计2554.50元,由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宏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