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31民初10号

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才,男,汉族,1939年2月14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云鸽,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谢延强,男,汉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南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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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阿布都艾尼·米吉提

审  判  员   阿卜杜力瓦斯提·萨力巴依

人民 陪 审员   赵峰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