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公司”)、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苍溪县江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2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唐公司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大唐公司既未与金力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未与明星公司、江河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金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碑沱电站基础处理工程施工联营协议书》、《碑沱水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案系因修建碑沱水电站过程中所产生。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裁定驳回大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至于大唐公司是否与金力公司、明星公司、江河公司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梁晓斌
审判员 王仲坚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