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498号
本院受理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2019)川0304执保3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XXX,产权证号川(2018)自贡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20197.6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担保申请,请求变更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号为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07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311号执行裁定对担保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XXX,产权证号川(2018)自贡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20197.6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文英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