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04执保7号
本院受理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2019)川0304执保311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25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072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311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25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