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304民初1072号之三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保全费623元,合计1356元,由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翔月
法官助理 莫 敏 书 记 员 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