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304民初1072号之二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川0304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XXX地块宗地四,产权证号XXX号,面积XXX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担保申请,请求变更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号为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变更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XXX地块宗地四,产权证号XXX号,面积XXX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翔月
法官助理 莫 敏
书 记 员 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