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311号之一
本院受理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的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高新产业开发区账户的存款,因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故对已超额冻结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高新产业开发区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法官助理 杨建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