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坤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33民初521号
原告: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55036Y。
法定代表人:蒋天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46栋/单元7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45536M。
法定代表人:车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71236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自治县民建镇建设街135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324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74.00元,由原告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