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7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彬,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潘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生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348873764。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55036Y。
法定代表人:蒋正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邹文彬、潘峰、四川生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内江惠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伯 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