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吉洪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2754号
原告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吉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荆门市吉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退还原告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50000元及各项损失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耐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根旺
法官助理 刘 薇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