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7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中铁二局调度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