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9021号之一
原告: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中横街*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寇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5元、保全费4420元,原告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