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天威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891075255。
法定代表人:吕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路27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2503-3。
法定代表人:荆玉华,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仲裁委作出的(2015)遂仲裁字第1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为:一、四川光华学院支付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372493元,并从应该支付该进度款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按月息2.2%计付利息。二、四川光华学院退还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支付利息33万元。三、四川光华学院赔偿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计7764000元。以上各项限四川光华学院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清结。若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000元,由四川光华学院负担18000元,由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由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在执行中一并结算)。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四川光华学院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无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川A×××××、川A×××××号捷达牌汽车。
3.本院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有位于大英县宗土地,本院已查封。
4.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拍卖,最终变卖成功,成交价为97900000元。
5.本院已对四川光华学院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12466493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成代龙
审判员  李 易
审判员  蒋立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靖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