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149号
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59号四季花语2领寓1幢201号。
负责人:龚桂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梅,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天威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吕毅。
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府天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