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恢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航港街道天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恢复执行***与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1159号]。执行中,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159号之六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街道××路××号××栋厂房(建筑面积5753.24㎡,权0356441)、2栋厂房(建筑面积8308.21㎡,权0356442)、3栋厂房(建筑面积7508.00㎡,权0356443)、4栋办公楼(建筑面积1503.48㎡,权0356440),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1552.33㎡,双国用(2010)第3××7号]。前述查封均为轮候,房屋均有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置。执行查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川0116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通过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方

审判员 黄 沛

审判员 杨承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