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天威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龙泉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原由本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系提级执行,原案号为(2018)川01执2590号。执行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的房产,本院另案申请人系上述房产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己由成都公安经侦立案。因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尚不能确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终本结案。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川01执148号,申请执行标的14285797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20年8月7日以(2020)川0116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己告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