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23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船山区人。
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天威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8910752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6220元,执行费8400元,目前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车辆、房管、证券、工商、银行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龙颜建设在光华学院有应收款,但光华学院资产正在拍卖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成代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尚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