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02民初3923号
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董事长。
被告: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靳碧波,总经理。
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亚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