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华达商城”13楼1301号。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601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胡蓉
书 记 员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