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麟。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罗长生,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号华达商城**楼****号。
法定代表人:靳碧波。
申请执行人***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长生、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长生、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