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2民初35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靳碧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游,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伦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任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