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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382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金沙二路象湖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6335593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87,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