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418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本院依据(2019)川0504财保27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