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146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4208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绵阳科创园创业大道中段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99192578Y。
法定代表人:羊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川0504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号、川E×××××号、川E×××××号、川E×××××号、川E×××××号、川E×××××号、川E×××××号、川E×××××号车辆,已冻结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账户25×××72存款130494.6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空港园支行账户50×××59_1存款401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解北支行账户25×××41存款8378.0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账户22×××99存款625779.3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三江支行账户54×××12_1存款3723.46元、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分行账户23×××36存款962.91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达州市达川区支行账户20351172100100000309121存款86.04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竹县支行账户20351172400100000189801存款933.57元。被保全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供其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账户51×××66存款100万元,担保人***、曾尹钢、***、***以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36号1号楼3层301号房屋(面积594.3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77、00××78、00××79,无抵押、无查封)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账户51×××66存款10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曾尹钢、***、***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36号1号楼3层301号房屋(面积594.3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77、00××78、00××79);
三、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账户22×××9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何丽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