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特78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
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绵阳科技园。
法人代表:***,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