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创园创业大道中段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991925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4208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上诉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圣地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建司)、原审被告***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4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圣地基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4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该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事实与理由:1.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均无管辖权,其中一个合同为泸州建司与***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该合同无原件,且合同复印件上只有***签名,只显示半个公司公章,该合同签订时泸州建司的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2018年9月,泸州建司才将其注册地址变更为泸州市龙马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2.龙圣地基公司与泸州建司之间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前,已由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绵仲裁字第037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生效。现原审法院再次受理龙圣地基公司与泸州建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龙圣地基公司的上诉请求。
泸州建司答辩称:泸州建司以与***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为依据起诉***、龙圣地基公司,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泸州建司的注册地一直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龙圣地基公司的上诉请求。
柏晓春述称:泸州建司与***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在平武县天友国际广场项目中产生争议应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泸州建司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向***行使追偿权,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圣地基公司与泸州建司就平武县天友国际广场项目工程签订《地基高压旋喷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后泸州建司与项目责任人***就该工程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还明确约定若项目责任人在承担的项目工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外由公司承担责任,对内由项目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且该工程产生的一切纠纷均指定上诉到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由于龙圣地基公司与泸州建司之间在施工中所产生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现泸州建司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该项目责任人***并主张相关权利,符合协议约定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外,本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依法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综上,龙圣地基公司所持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邹波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