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275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4208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绵阳科创园创业大道中段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99192578Y。
法定代表人:羊小龙。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期债权40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期债权40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