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72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创业大道中段258号。
法定代表人:羊小龙,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圣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绵阳临园支行,账号2308××××6218)。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