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107民初345号

原告: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楼29层5号。

法定代表人:夏祥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阳,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天纬地公司)与被告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天纬地公司诉称,2018年5月18日,经天纬地公司与隆吉公司签订《资质分立与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隆吉公司配合经天纬地公司成立一家由隆吉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并由隆吉公司分离其合法拥有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至子公司;分离成功后,经天纬地公司依法购买隆吉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总金额355万元。合同签订后,经天纬地公司依约向隆吉公司支付定金71万元,但隆吉公司未按照要求和约定提供完整的注册资料,致使经天纬地公司无法按约完成子公司的注册。隆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天纬地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经天纬地公司与隆吉公司签署的《资质分立与股权收购协议书》;2.隆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2万元;3.隆吉公司支付经天纬地公司为本案所花费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差旅费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隆吉公司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资质分立与股权收购协议书》;

二、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定金51万元;

三、若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2021年3月31日前足额返还51万元,则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另行向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定金49万元;

四、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7625元,减半收取计881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经天纬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倪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