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78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泥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鹅颈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C69XR。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厂经理。
申请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74357X。
法定代表人:刘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重庆市涪陵区***泥制品厂与***、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4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农林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河山洪沟治理工程的应收工程款470000元。***、重庆市涪陵区***泥制品厂于2022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隆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农林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河山洪沟治理工程的应收工程款47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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