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执7561号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的机动车两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