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48904号
原告: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盈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陶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赛迪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翔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多
人民陪审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