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机动车(车辆未实际控制),依法查封**名下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号中海雅园北×号楼×层×房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瀚文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