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5308号之一
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州电器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州电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春华路支行(账户23×××65)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权证号20××26)予以查封,以3590000元为限;请求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州电器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春华路支行(账户23×××01)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PZDM201951110000000039),保全标的以10990000元为限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春华路支行(账户23×××65)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权证号:20××26),期限为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州电器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春华路支行(账户23×××01)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